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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習
亞洲大學醫學暨健康學院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臨床實習實施辦法
109.12.02.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1.11.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10.19.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3.09.20.113 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01.11.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10.19.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3.09.20.113 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 亞洲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學生臨床實習有所規範,依據本校學生實務實習辦法制訂「亞洲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臨床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臨床實習前,須符合本系大學部修業規定第四條第7款,始得修習臨床醫檢學程。 |
第三條 | 四年級臨床實習學程之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為基準,總實習週數須達20週(800小時),如因教學需求需增加實習週數,則以尊重實習醫院為原則。 |
第四條 | 一、實習分發以本系規範之必(選)修課程成績表(附件一)(凡抵免或重修外系所開設之本系必修課程其成績均以60分計算),除醫院特殊規範外, 大三下學期應屆學生為首依成績總平均排名順序,進行實習醫院選填登記。 二、經實習分發後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中途撤銷實習,如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案例,經實務學習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得重新分發或撤回實習,並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三、分發方式以合約書或實習分發公函行之,內容載明「實習系所」、「實習系級」、「實習期間」並含實習名冊送交實務學習委員會審議後備查。 四、實習學生若因個人因素,於自由意願下或由實習醫院退訓情況下,欲申請實習退訓者須經實習醫院主責單位負責老師、訪視老師、導師輔導後且家長同意下,完成學生醫院實習退訓申請書申請,而後提交實務學習委員會審議核定。退訓後須遵守與實習醫院業務相關之保密規定,並於自願退訓或由實習醫院退訓之日起,於退訓期間由家長或監護人作生活之安排。退訓同學之重修實習醫院與時間由本系統一安排。 五、特殊案例重補實習規定: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狀況之學生,須經訪視老師與導師輔導、就診之主治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與家長立同意書下,完成重補實習所須文件(個別特殊狀況家長同意聲明書、醫生意見書) ,提交實務學習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始能重補實習。 狀況一、就學期間或是實習期間曾有自傷或傷人企圖、計畫或行為者。 狀況二、癲癇發作病史。 狀況三、嚴重心臟疾病診斷。 狀況四、影響正常生活之疾病診斷。 狀況五、學業或實習適應困難之表現經學校/諮商輔導/臨床教師評估確實者。者。 狀況六、其他(經過本系系務會議討論,決議中斷實習者)。 |
第五條 | 各實習醫院之實習人數以各實習醫院提供之名額為準,實習時間及作息依照 各實習醫院之規定,若實習期間請假,得依請假時數日後補足。 |
第六條 | 實習期間依照各醫院規定辦理並不得回校修習學分(含預研生)。 |
第七條 | 本系實習學生對於實習機構督導或指導老師之處置有疑慮時,得具名以書面向本系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訴。實習委員會應於收到學生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及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第八條 | 實習成績之考核由實習單位與本學系共同評定之。 |
第九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學則或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