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人次:
22021
临床实习
亚洲大学医学暨健康学院
医学检验暨生物技术学系临床实习实施办法
109.12.02. 108 学年度第 1 学期第 5 次系务会议通过
112.01.11. 111 学年度第 1 学期第 2 次系务会议修订
112.10.19. 112 学年度第 1 学期第 3 次系务会议修订
113.09.20.113 学年度第1学期第2次系务会议修订
112.01.11. 111 学年度第 1 学期第 2 次系务会议修订
112.10.19. 112 学年度第 1 学期第 3 次系务会议修订
113.09.20.113 学年度第1学期第2次系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 亚洲大学医学检验暨生物技术学系(以下简称本系)为使学生临床实习有所规范,依据本校学生实务实习办法制订「亚洲大学医学检验暨生物技术学系临床实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 临床实习前,须符合本系大学部修业规定第四条第7款,始得修习临床医检学程。 |
第三条 | 四年级临床实习学程之实习学科、实习内涵、实习周(时)数最低标准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事检验师考试实习认定为基准,总实习周数须达20周(800小时),如因教学需求需增加实习周数,则以尊重实习医院为原则。 |
第四条 | 一、实习分发以本系规范之必(选)修课程成绩表(附件一)(凡抵免或重修外系所开设之本系必修课程其成绩均以60分计算),除医院特殊规范外, 大三下学期应届学生为首依成绩总平均排名顺序,进行实习医院选填登记。 二、经实习分发后之学生,不得再申请更改或中途撤销实习,如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案例,经实务学习委员会审议核定后得重新分发或撤回实习,并签请院长同意后送教务长核定后办理。 三、分发方式以合约书或实习分发公函行之,内容载明「实习系所」、「实习系级」、「实习期间」并含实习名册送交实务学习委员会审议后备查。 四、实习学生若因个人因素,于自由意愿下或由实习医院退训情况下,欲申请实习退训者须经实习医院主责单位负责老师、访视老师、导师辅导后且家长同意下,完成学生医院实习退训申请书申请,而后提交实务学习委员会审议核定。退训后须遵守与实习医院业务相关之保密规定,并于自愿退训或由实习医院退训之日起,于退训期间由家长或监护人作生活之安排。退训同学之重修实习医院与时间由本系统一安排。 五、特殊案例重补实习规定: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状况之学生,须经访视老师与导师辅导、就诊之主治医生开立诊断证明书与家长立同意书下,完成重补实习所须文件(个别特殊状况家长同意声明书、医生意见书) ,提交实务学习委员会审议核定后,始能重补实习。 状况一、就学期间或是实习期间曾有自伤或伤人企图、计画或行为者。 状况二、癫痫发作病史。 状况三、严重心脏疾病诊断。 状况四、影响正常生活之疾病诊断。 状况五、学业或实习适应困难之表现经学校/谘商辅导/临床教师评估确实者。者。 状况六、其他(经过本系系务会议讨论,决议中断实习者)。 |
第五条 | 各实习医院之实习人数以各实习医院提供之名额为准,实习时间及作息依照 各实习医院之规定,若实习期间请假,得依请假时数日后补足。 |
第六条 | 实习期间依照各医院规定办理并不得回校修习学分(含预研生)。 |
第七条 | 本系实习学生对于实习机构督导或指导老师之处置有疑虑时,得具名以书面向本系实习委员会提出申诉。实习委员会应于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会议及完成评议,必要时得予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逾二个月。 |
第八条 | 实习成绩之考核由实习单位与本学系共同评定之。 |
第九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悉依照本校学则或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条 | 本办法经系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